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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理赔纠纷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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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很多人都会为自己或家人购买重疾险,但是却常常发生购买了重疾险,发生重疾后保险公司以疾病不属于重疾范围拒绝赔偿的情况发生。以下是关于重疾险理赔纠纷的思考。

  (二)、代理人销售误导易引发纠纷

  案例:客户钟小姐于2009年9月底投保某重大疾病保险,年缴保费2828元,基本保额7万。11月底钟小姐来司投诉,称业务员在讲解保险责任时说如果发生保险事故,能获取30万元的最高赔付,但现在仔细看过保险条款后,发现该保单最高赔付只有14万元,与业务员当初承诺的不相符,认为业务员存在欺骗行为。

  国内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条款大都从国外“拷贝”、根据国情略加改造的,从大病的定义、免责范围、利率价格看,不存在刻意逃避风险、欺骗保户的问题。保险公司尤其是一些背景良好、立足长远的经营者,很注重品牌声誉,不会故意欺骗消费者,否则就等于作茧自缚。重疾险理赔纠纷的原因多半出在代理人身上。由于代理人在销售时没有如实告知条款内容,所以导致投保者对保险期望过高,在投保时忽视了免责事项。

  引用信诚人寿保险公司首席市场主管、北美精算师杜传洵的话:“保险本身就是对低概率事件进行的保障,重疾险保的是就是那些不常发生的、而一旦发病费用较高的疾病。一分钱一分货,只要信息透明、责任对称,就不会有那么多纠纷。代理人不应该对免责条款含糊其辞,甚至为了拉保单刻意回避,要用正确的保险观念来培育市场。”

  (三)投保人未尽告知义务易引发纠纷

  案例:被保险人陈某于2002年6月12日投保某公司重大疾病保险,于2008年7月5日至10月9日因“高血压脑出血”住院治疗,其出院后于2009年3月向我司提出重大疾病理赔申请。经我司调查人员核实其高血压疾病病史为10年,故保险公司按投保前疾病未如实告知,该疾病与本次保险事故有密切联系为由,对客户申请作出拒付并解除保险合同。客户对理赔结果提出异议。

  众所周知,保险合同具有射幸性,是最大诚信合同,在订立合同时,保险人和投保人均应恪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将保险合同涉及的重要事项向对方说明或告知。就保险人而言,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条款内容,尤其是责任免除条款;对投保人而言,应该向保险人告知与保险合同相关的重要事项,尤其是保险人询问的事项。因为保险标的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控制,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相关信息的获取,更直接的是来源于投保人的告知。如果投保人不尽如实告知义务,势必将影响保险人对保险风险的判断,以及收取保险费率的计算。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尽告知义务,既可能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金,也将给自己埋下了巨大的法律风险和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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