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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健康险特殊条款和团体健康保险特殊条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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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健康保险合同中,除适用一般人寿保险的宽限期条款、复效条款、不可抗辩条款等条款之外,由于健康保险的危险具有变动性和不易预测性、赔付危险大,保险人对所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还规定了一些特殊的条款,即健康保险所独有的条款。

  (3)协调给付条款。该条款在美国和加拿大的团体健康保险中较常见,因为在这些国家,有资格享受多种团体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较普遍,如双职工家庭可能享有双重团体医疗费用保险。该条款主要是为解决享有双重团体医疗费用的团体被保险人获得的双重保险金给付问题,而将两份保单分别规定为优先给付计划和第二给付计划。优先给付计划必须给付它所承诺的全额保险金;若其给付的保险金额不足被保险人所应花费的全部合理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就可要求第二给付计划履行赔付差额部分保险金的责任,同时告知保险人优先给付计划的给付金额,第二给付计划根据协调给付条款支付保险金。

  关于优先给付计划的确定,协调给付条款规定:两份团体保单中不包含协调给付条款的作为优先给付计划,另一份则作为第二给付计划;如果两份保单都含有此条款,则以雇员身份而非受抚养者身份作为被保险人的那份团体保单是优先给付计划;如果受抚养者持有多份团体保单时,优先给付计划可按生日规则或性别规则确定,即以生日较早的雇员或男性雇员所享有的计划作为受抚养者的优先给付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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