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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 保死不保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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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原以为购买一份重大疾病保险,能在发生大病的时候有一份可靠的经济保障,殊不知,重疾险合同条款却有重重门槛,稍不留意就陷入“投保易理赔难”的境地。曾是保险业务员的王宇为我们揭示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潜规则”,重大疾病保险真的“保死不保生”吗?应该如何买?

  “我仔细研读过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有关条款,发现该合同是一种极不公平的格式合同。合同的文字条款是保险公司单方面约定的,文字游戏和文字陷阱随处可见,不少条款有多种意义上的解读,所以保险理赔很是麻烦。”

  比如,合同里“心脏病(心肌梗塞)”这个说法,仅从字面上看来,心脏病后面加个带括号的心肌梗塞,很容易让人理解为“心脏病就是心肌梗塞”。事实上,稍有医学知识的人都知道,心脏病不能和心肌梗塞画等号,心肌梗塞只是心脏病的一种。再比如,“癌症”后面也有个括号,里面写着“胃癌、肝癌、骨癌、咽喉癌、鼻癌等”。一个“等”字,让人觉得所有癌症都会得到理赔。但如果被保险人得了肺癌,保险公司会说肺癌不在理赔之列,因为条款里规定索赔的“癌症”指的是“等”字前面的数种癌症。

  王宇说,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也知道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条款存在的一些问题,一般情况下,他们自己不会购买,也不大会动员至亲好友购买重大疾病保险。但被自身利益驱使,在推销保险时,他们往往夸大其词,将该保险说成了“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把条款中对投保人不利,可能导致客户拒绝购买的条款,不作过多解释或秘而不宣。而大部分投保人缺乏合同意识,只听业务员介绍,很少有人细看合同条款。即使看,一般人也看不懂那些生硬拗口的专业术语。

  走访调查:人死才能得到赔偿

  笔者以欲投重大疾病保险为由,走访了数家保险公司,拿到了有关保险合同文本。随后,将合同文本送给一位有近10年临床经验的主任医师分析。医生细看了合同文本条款后,很是惊讶。

  “按照部分条款约定的内容,被保险人生病期间根本得不到理赔,除非其得病死亡。”医生说,“合同里出现的很多医学上的专业名词,如果我们不查资料,也难以准确理解其含义,更不用说普通的投保人了。”

  在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条款里,有“恶性肿瘤”这个保项,但合同又同时规定,“原位癌”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什么是恶性肿瘤?一般理解就是癌症。而‘原位癌’是指上皮恶性肿瘤局限在皮肤或黏膜内,还未通过皮肤或黏膜下面的基底膜侵犯到周围组织。‘原位癌’也是恶性肿瘤的一种,它是癌的最早期,故又称为‘0期癌’,手术切除即可治愈。”该医生说,保险合同约定“原位癌”不在保障范围之内,意味着被保险人必须等癌症发展到了中晚期,才能获得保险理赔。而癌症中晚期对大多数患者来说,顺利治愈和生存的概率已经很小。

  “暴发性病毒性肝炎”也是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项之一,但合同条款对该保项也作出了条件限制,其诊断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肝性脑病,出现意识障碍;2、持续性黄疸,且肝功能急剧退化;3、弥漫性肝小叶结构破坏,仅剩下倒塌的支架结构。

  该医生说,如果符合第一项、第二项中的任何一项,被保险人基本上没什么活路了。如果两项都符合,医生就不可能给患者治疗了,会下病危通知书,让患者家属准备后事。至于第三项的诊断,只有尸检才能检查出来。

  也就是说,如果根据这个条款向保险公司理赔,被保险人不死是不可能得到赔偿的。就算死了,也未必能得到赔偿,因为尸检的结果不一定符合第三项的要求。

  在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条款里,还有“良性脑肿瘤”这一保项,但不包括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听神经瘤等。

  该医生说,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听神经瘤属于几种常见的“良性脑肿瘤”范畴。如果排除了这几项,那么被保险人患上的“良性脑肿瘤”,就应该属于患病几率很小的疑难杂症之类的了。

  “这样来看,重大疾病保险有‘保死不保生’的嫌疑。”该医生说,如果从医学角度来分析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有关条款,它们几乎将常见的一些重大疾病排除在理赔之外。如果被保险人想获得理赔,要么患上个不易碰到的“怪病异症”,要么就是生了重病,即将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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