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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看待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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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重疾保险的保障原理简单的说就是一种约定,客户和保险公司就一定数量的重疾种类签订合同,合同期间如果被保险人发生约定重疾种类中的一种且符合重疾定义标准的,当初投保多少就理赔多少。

  我们首先需要明白这样一个事实:根据本文开头官方的统计和专家的调研,身故中因重疾的发生率是90.4%,而且年龄在65岁以后呈现重疾罹患高峰,那么我们需要的遵循一个原则就是——罹患重疾时,我们是否有资金可以调用这样一个原则。至于这笔资金来源何处是次要的。

  既然如此,我们不妨设想一下,当我们60岁退休,活到70岁的时候,我们花费自己养老金积蓄已经有十年了,那么还有多少钱可以供我们支付重大疾病中需要自费的进口药和营养药呢?

  所以说,在一个人一生当中,收入是有限的,但开支确是伴随一生的,那么我们就可以说,活的越久,养老积蓄消耗也就越大,重疾治疗的补充来源也就越薄弱,谁说这不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在这种情况下,傻瓜都知道定期重疾保险肯定不能满足这种需要的。因为定期重疾保险的合同期限少的只有10年,比如银行保险,保险公司买的定期重疾险最大只有30年,如果我们在30岁投保,那么保障期最多只到60岁,可是我们60岁以后怎么办呢?还别说25岁投保。

  但这种定期重疾险有一个优点,四十以上的投保,保费绝对便宜,保障也比较合算。

  其次,主险附加重疾险,三十岁可能只需要三四百元,但是到了60岁以后呢,我们是否还能接受几千元的消费却不能返还的现实呢?更何况附加重疾保险不能保证续保本身就是一个风险。

  再次,如果我们以终身寿险附加提前给付重疾险方式投保,如果这样就能保障到80岁或者100岁,但问题是,我们能接受活着的时候没有现金利益的现实吗?毕竟更多人希望活着的时候能够看到钱。同样,不能保证续保依然还有一个投保本身的风险。别到时候我们只剩下一个终身寿险的光杆司令,那也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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