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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健康保险的“功效”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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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不论是现在的医疗保险,还是失能保险和护理保险,都应该加上对被保险人遭受损失前的预防保健和健康教育,以及对被保险人生存期间的健康管理,才能称得上真正意义上的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经营的是伤病发生的风险,其影响因素远较人寿保险复杂,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都更严重。此外,健康保险的风险还来源于医疗服务提供者,医疗服务的数量和价格在很大程度上由他们决定,作为支付方的保险公司很难加以控制。成本分摊

  由于健康保险有风险大、不易控制和难以预测的特性,因此,在健康保险中,保险人对所承担的疾病医疗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往往带有很多限制或制约性条款。合同条款的特殊性健康保险无需指定受益人,且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常为同一个人。健康保险合同中,除适用一般寿险的不可抗辩条款、宽限期条款、不丧失价值条款等外,还采用一些特有的条款,如既存状况条款、转换条款、协调给付条款、体检条款、免赔额条款、等待期条款等。

  健康保险的除外责任

  健康保险的除外责任一般包括战争或军事行动,故意自杀或企图自杀造成的疾病、死亡和残废,堕胎导致的疾病、残废、流产、死亡等。

  健康保险的分类

  1、疾病保险。以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即只要被保险人罹患保险条款中列出的某种疾病,无论是否发生医疗费用或发生多少费用,都可获得保险公司的定额补偿。

  2、医疗保险。以约定的医疗费用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即被保险人在接受医疗服务发生费用时,由保险公司按照一定比例和限额进行补偿。常见的医疗保险包括普通医疗保险、住院保险、手术保险和综合医疗保险等。

  3、收入补偿保险。以因意外伤害、疾病导致收入中断或减少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即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疾病使工作能力丧失或降低时,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标准补偿其收入损失的一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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