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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投保不能获得超额的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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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例如,某车主将自己价值20万元的汽车分别在三家保险公司以保额20万元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半年以后,该车因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失,修车费9万元,该车主同时向三家保险公司提出9万元的保险索赔。保险查勘定损人员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该车同时在三家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总保额60万元,属于重复投保。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中有关重复投保比例承担的规定,每家保险公司只赔付了3万元。

  补偿性原则是保险的重要原则之一,即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不应该取得超过实际损失的保险赔偿。《保险法》这样规定,也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借重复保险或超值保险牟取不当得利,确保财产保险的赔偿只是以补偿被保险人损失为目的,防范道德风险。作为普通投保人,我们投保财产保险时应科学地确定保险金额避免重复投保或超额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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