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上万元的保险费全是我自掏腰包,怎么别人成了受益人?”昨日,拿着佛山中院终审裁定书的顺德区龙江镇官田泰迪家具厂(以下简称“家具厂”)老板康庆强觉得很“冤”。
原以为买团体意外险能减轻风险,两场官司换来的却是一场空,上万元投保单还在手却已成了“废纸”。康老板的前车之鉴警醒投保人:商业保险不能替代工伤赔偿,团体保险谁是受益人切勿“雾里看花”。
一、老板掏腰包为员工买险
“生产家具员工难免会出现工伤,每年员工医疗和工伤补偿都是不小的开支,于是几乎年年花上万元买保险。”2005年4月11日,康老板向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该公司最高保额的主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每人30万元,附加险团体意外医疗保险保额每人1万元。
2006年4月5日,家具厂员工陈建在车间工作操作锣机时,不慎被压伤右手1~4指,被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5级伤残。
家具厂负责人康庆强与陈建达成调解协议:由康庆强一次性支付陈建工伤补偿费10万元。5月22日家具厂给陈建支付了8万元现金,并立下欠条其余2万元待保险公司赔付后支付。
二、保险公司坚持赔给伤者
由于团体保险合同对受益人没有约定,当家具厂拿着投保资料和伤残鉴定、医疗单据等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却提出保险金应该赔付给伤者陈建,拒绝将保险金直接给付给家具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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