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病的医疗费都是我们夫妻一起出的,那保险赔的钱也应该是共同财产”,阿金如是说。
小马则认为,自己参保的保险明确规定受益人为本人,是为其今后的生活提供保障的,不是用来支付此前的治疗费用的。
婚姻法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阿金一方认为,“身体受到伤害”应指因受他人不法侵害所造成的伤害。小马一方持相反观点。
法官审理认为,小马取得的保险理赔金10万元基于人身综合意外保险中的重大疾病责任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具有人身依附性,因此小马的身体才是这一保险的标的。因病菌的侵入,造成其身体受到伤害,应该属于婚姻法规定的范畴,小马因此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最终,小马和阿金和平分手。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房子归小马所有,小马为此找补阿金一半的房屋差价款,尚未报销的医疗费用、取得的医疗保险理赔金,均归小马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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