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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出台 用料超600元须患者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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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今后,只要参保人或家属不同意,医生乱开高价药行不通了!昨日,市人社局出台的《重庆市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称,使用《医保目录》内部分自付费用的诊疗设备、医用材料、治疗项目,其费用由参保人员按规定先支付自付部分和限额外的费用后,其余由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按规定比例分担。
  参保人在市外工作

  或居住就医规定

  1.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市外异地安置或单位长期派驻市外工作的职工,应由本人申请,经参保所在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在当地确定3所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其中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各1所(门〔急〕诊危重病抢救除外)。

  2.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市外长期居住的,可在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应在住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人向参保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外诊登记手续。

  3.其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外地大学生假期

  住院就医规定

  1.放假期间因病住院,住院后3个工作日内报告本校医院,校医院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外诊登记手续;或直接向学校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学习期间住院需人护理,经校医院同意,并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外诊登记手续。(来源:重庆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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