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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出台 用料超600元须患者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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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今后,只要参保人或家属不同意,医生乱开高价药行不通了!昨日,市人社局出台的《重庆市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称,使用《医保目录》内部分自付费用的诊疗设备、医用材料、治疗项目,其费用由参保人员按规定先支付自付部分和限额外的费用后,其余由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按规定比例分担。
  单项检查费超千元备案

  该负责人说,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部门对单项检查(治疗)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要进行审核盖章,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同时,对符合首诊医院住院条件的病人,首诊医院应按规定收治住院,不得推诿;对不符合住院指征的病人,不得收治住院。参保人员可出院治疗的,应及时通知出院,严禁挂床住院和故意滞留病人。

  该负责人说,定点医疗机构对住院的参保病人可适当收取住院预付金,最高不超过按照医疗保险规定结算后个人应自付的部分。对危急抢救或家庭特别困难的,应先进行治疗。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在住院治疗后,病情已趋稳定但确需继续治疗者(如骨折牵引固定、恶性肿瘤晚期行动困难等),或80岁以上老人患慢性疾病,到医院治疗确有困难但确需连续治疗者,可在定点医疗机构设置的治疗型家庭病床治疗。80岁以上老人患慢性疾病需连续治疗者的家庭病床时限不超过180天,其它疾病建床时限不超过90天,其费用按住院处理。

  异地就医个人先垫再报

  “参保人可按规定转诊、转院!”该负责人说,定点医疗机构因技术设备等条件限制或病情需要,需对病人转诊、转院的,由诊治的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程序批准,可转往上级医疗机构;因病情稳定后可转往下级医疗机构继续康复治疗。其住院在365天内按医疗机构最高等级标准只计算1次起付线。

  不过,这四类情况的起付线提高5%,报销比例下降5%: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未办理突发疾病临时异地就诊;未办理长期异地就诊;直接在市内非参保地三级医疗机构或市外医疗机构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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