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其诊治的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填写《重庆市医疗保险转外就医审批表》(一式三份),报参保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门〔急〕诊危重病5日内补办手续);
2.其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按我市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3.本市已有成熟医疗技术、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手术或诊疗项目及目前尚无特效手段可医治的疾病一律不得转往市外治疗。
参保人市外突发疾病
临时就诊规定
1.参保职工应在入院后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单位报告,有关单位在职工住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外诊登记手续。
2.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或城乡居民合作医保参保人在其住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参保人或委托人向参保地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区县指定的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3.对确需转院治疗的,应有本人原定点医疗机构的转院证明。
4.其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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