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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出台 用料超600元须患者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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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今后,只要参保人或家属不同意,医生乱开高价药行不通了!昨日,市人社局出台的《重庆市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称,使用《医保目录》内部分自付费用的诊疗设备、医用材料、治疗项目,其费用由参保人员按规定先支付自付部分和限额外的费用后,其余由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按规定比例分担。

  今后,只要参保人或家属不同意,医生乱开高价药行不通了!昨日,市人社局出台的《重庆市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称,使用《医保目录》内部分自付费用的诊疗设备、医用材料、治疗项目,其费用由参保人员按规定先支付自付部分和限额外的费用后,其余由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按规定比例分担。需使用价值在600元以上的医用材料,应经参保人员或其家属签字同意。

  特病处方保存3年备查

  “暂行办法适用于城镇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就医购药。”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对职工医保参保者,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对居民医保参保者,从加入市级统筹之日起施行。

  今后,参保人持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后,可在就医医疗机构购药,也可凭处方到定点药店购药。同时,持社会保障卡可在定点药店购非处方药。主城9区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在主城9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自主选择。

  参保人因特殊疾病凭社会保障卡和《重庆市医疗保险特殊疾资格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可在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取药,也可凭加盖定点医疗机构专用章的处方到特病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药店要对用药等情况作好详细记录,特殊疾病处方单独留存3年备查。

  单张处方剂量不超31天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规范用药,不得超剂量和开大处方。”该负责人说,对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单张处方给药剂量不超过31天的实际用量。

  如因到市内非居住地或到市外出差、临时居住、出国(出境)超过期限,由主治医生据其病情和用药情况提出适当延长处方给药剂量时间意见,经所在医疗机构医保办同意后,处方生效,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人力社保局指定的机构备案。

  参保人员特殊疾病门诊或住院,对每一最小分类下的同类药品不叠加使用,全年累计不得超过366天的量。

  参保人员住院出院带药不超过5个不同品种药品,以出院第一诊断疾病所需药物为限,不得带与参保人员本次住院所患疾病无关的药品(出院不准带肌注和静脉药品),且不超过7天剂量(出院第一诊断疾病是特殊疾病的,用药不超过14天剂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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