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制度三大方面调整
提高了生育保险待遇
第一、产前检查实行定额补贴。
参保人员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7个月流、引产的,产前检查费定额补贴标准为500元/人;7个月以上引产及生育的,产前检查定额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
第二、生育医疗费实现限额报销、超额分担。
参保人员产时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4200元以内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超过4200元的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承担10%。
参保后失业的女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生育保险的医疗费用保障待遇,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按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补偿标准的50%享受生育保险的医疗费用保障待遇。
第三、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实时结算为主的补偿方式。
参保人员持职工医保卡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刷卡发生的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承担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直接与医疗机构结算。
明确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需要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并参加生育保险。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如果同时符合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生育保障待遇条件的,本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保障待遇,但不得重复享受。
实现了生育保险市级统筹
职工生育保险将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办法、统一待遇水平和支付标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同时,建立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制度。
市民们如有疑问,可拨打人社部门热线12333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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