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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出台社保新政策 惠及近200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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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日前,江苏省常州市出台《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市政府关于调整常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并于12月1日起施行。新政策扩大了市区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补贴范围,提高了生育保险待遇,惠及近200万人。

  享受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的基本条件

  参加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均可享受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但是按照“小病进社区,大病进医院”的原则,普通门诊统筹实行首诊和转诊制度,需要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的参保人员,原则上应当在规定的首诊医疗机构就诊,因病情需要转诊的,由首诊医疗机构负责将其转诊到市内其他医疗机构,需要转诊到市外医疗机构的,参照市外转院相关规定执行。参保人员未经首诊医疗机构转诊而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不纳入普通门诊统筹范围。不过,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或者在规定的专科门诊就医,不受首诊、转诊制度的限制,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均可纳入普通门诊统筹范围。就医地已转往外地的参保人员,在转入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也不受首诊、转诊制度的限制,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可以纳入普通门诊统筹范围。

  市本级统筹区首诊医疗机构暂定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医疗机构,市内转诊医疗机构暂定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二、三级医疗机构。不受首诊、转诊制度限制的专科门诊包括市第三人民医院传染科、一〇二医院精神科和德安医院精神科。

  实行普通门诊统筹后,原有的门诊统筹制度继续保留

  实行普通门诊统筹制度以后,常州市原有的门诊慢性病种、门诊特定诊疗项目、门诊特定病种和门诊大病统筹制度继续保留。已经享受相关待遇的人员,如果仍然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享受相关待遇;原不符合条件但现在已经符合条件的人员,也可以申请享受相关待遇。

  同时,人社部门提醒,在医疗保险新政实施中,2011年12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合并为一个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结算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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