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巨灾意外及其医疗险归类于社会保险,那么政府机构必须制定巨灾意外及其医疗保险法规和制度,由社会保险机构来办理开展巨灾意外及其医疗险,实行所有在册人口的强制保险。政府是风险的最终承担者,雇主和雇员或社会在册人口按照法规,各自缴纳相应的比例,出险后按照保险合同进行理赔。
(二)巨灾意外及其医疗险价格干预
如果巨灾意外及其医疗险的价格完全是由有效需求和供给所决定,那么,在自愿投保的情况下,投保人/被保险人对巨灾意外及其医疗险的购买会受到支付能力的约束,造成保险需求较低。因为巨灾意外及其医疗险风险很高,所以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提供,即使提供,也是条件较为苛刻的保险方案。换言之,在没有任何干预的情况下,巨灾意外及其医疗险的供给和需求曲线不可能或者相交很难。但是如果政府对巨灾意外及其医疗险实行政策性的制度安排,予以适当的干预,包括统一的条款和费率、一定的优惠政策,并辅之以强制保险等,供给曲线和需求曲线则可能相交,且巨灾意外及其医疗险成交量也将增加。
(三)强制性保险
巨灾风险影响面广、经济损失严重,对我国的影响很大。发达国家尚且投保率较低,在我国不太成熟的保险土壤里,还不能通过纯粹商业化途径来开展巨灾意外及其医疗险。所以,强制性保险往往是巨灾保险法规和依法制定的巨灾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实现巨灾意外及其医疗险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载体。强制性保险实行统一的标准条款,具有公共产品典型的标准化大量产品,符合条件的消费者均要投保等特点,扩大了投保人的范围,有助于体现大数法则的规律,不仅可以克服在保险市场上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也可以克服保险公司之间竞争所产生的外在风险,有利于提高保险市场的运营效率。
(四)巨灾意外及其医疗险保险责任范围的选择
人身意外险条款保险责任范围承保包括自然灾害风险在内的意外事故所造成被保险人死亡赔偿和按照伤残标准的给付,不承保由于意外事件造成的医疗和治疗费用。随着通货膨胀,巨灾导致大额的转院费用、医疗和治疗费用,可能比死亡和伤残给付金还要贵。假设巨灾保险法规或制度仅仅规定保巨灾险意外险,没有加保因巨灾而引起的医疗和治疗等责任,被保险人会对巨灾意外险的作用产生怀疑。所以,笔者认为应将巨灾意外险和医疗险捆绑起来,设计巨灾意外及其医疗保险产品。巨灾意外医疗费用风险较高、理赔难度较大,保险人为控制风险,同时为理赔简单、透明和及时,对医疗治疗费用可以按照不同的伤残标准,设置对应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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