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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身保险销售误导的法律分析及处罚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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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国保监会最近提出,要把治理人身保险中销售误导作为近期工作重点,加大查处力度,并着手建立长效机制。本文仅从法律角度,针对目前的实际情况,就人身保险中销售误导的概念、行为认定、处罚适用等问题进行探讨。
  关于隐形访问。由于《保险法》第155条规定,监督检查或者调查要出示合法证件和通知书。实务中,对隐形访问有不同认识。此处谈点个人之见。所谓隐形访问,是指执法人员在不公开身份的情况下,采用合法手段了解情况、固定事实。如以普通人身份索要产品介绍;对其公开举行的产品介绍会暗地进行录音、录像等。通过此举取得的材料能否直接作为证据值得讨论,但至少可作为检查线索。通过一定程序是可以转化为证据采信的。

  所谓不得钓鱼执法,是指执法人员不得主动引诱他人违法,收集证据,反过来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某营销员本身并无销售保险的打算,执法人员在不表明身份的情况下,主动要求买保险,又将其误导行为录音,这便是钓鱼执法。钓鱼执法只能用于对付极端恶劣的违法犯罪,如对付毒品犯罪、假币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哪些犯罪属极端恶劣犯罪,英美国家是通过个案判例来解决。西方国家有判例判定,警察不得通过引诱妓女卖淫而抓捕妓女。

  实务中,隐形访问和钓鱼执法容易混淆。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隐形访问是去了解某种违法行为,而钓鱼执法是设法引起或促使某种违法行为发生。

  对销售误导行为的

  处罚适用

  在诸多防止违法行为措施中,处罚是最为有效的一种。教而不诛,收效甚微。从当前保险业的实际情况看,加大处罚是整治销售误导行为的有效措施。要强化法律的威慑力,要增强处罚的有效性,必须提高处罚的针对性。

  关于对公司的处罚

  依据《保险法》第162条规定,因销售误导违法行为,对公司应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处理销售误导违法行为,应当特别重视对公司的处罚。因为这一违法行为具有分散性、多样性、流动性、多发性等特点,只有加大公司的管控责任,才能有效减少这一违法行为。因此,对这种违法行为,原则上应当视为公司行为,处罚公司。只有公司证明其事前严格履行了管控责任,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事后公司又依据公司规定进行了处理,个别情况才可以考虑不处罚公司。

  关于对责任人员的处罚

  对责任人员的处罚,分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处罚。依据《保险法》第173条规定,可以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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