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知识手册 | 报销型医疗保险 | 重大疾病保险 | 津贴型医疗保险 | 护理保险 | 产品 | 案例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健康医疗险频道 > 津贴型医疗保险 > 正文
守护专家意外医疗个人医疗保险条款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守护专家意外医疗个人医疗保险条款

(2009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1

被保险人范围

1.1

被保险人范围 凡投保时出生满28天至59周岁,身体健康的个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2.1

保障档次

本保险的保障分为八档(见附表一)。

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被保险人的保障档次,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2

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等待期设置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无等待期。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门急诊或普通病房住院进行治疗,对每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产生的合理且必需的急救车费及符合投保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用、药品费用、护理费用、诊疗费用、治疗费用、检查化验费用、手术费用),在扣除100元的免赔额后,本公司按10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是,每次意外伤害事故及全年意外伤害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给付以附表一中相应档次规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因各种原因引起的流产、分娩、椎间盘突出、牙齿修复、牙齿矫形、视力矫正、理疗、整容所产生的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所致的事故;

5)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吸入或注射药物;

6)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比赛、拳击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职业活动;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