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的文章中也强调过一定要在投保时将健康告知如实填写以免在理赔时因隐瞒疾病史等情况被拒赔,但事实上,如果投保单生效满两年,只要投保时非是有意隐瞒健康状况,出险后仍可获赔。
理赔技巧不可抗辩条款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这一条被加入保险条款中,被称为“不可抗辩条款”。即
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两年之后,就成为无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如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等),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理由主张保险合同自始无效。简而言之就是过了两年保险公司不能用投保时隐瞒病史等理由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或是拒赔。
保户可翻看自己手头的产品条款进行确认,“不可抗辩条款”通常列在条款中“其他事项”中第二项“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内容为:“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不可抗辩条款惠及消费者
不可抗辩条款的设定确实对保险公司来说不符合形式公平,但更贴近于实质公平。消费者在投保时很可能已存在病症但并未确诊,或在购买时就被工作疏忽的销售人员代为填写健康告知,考虑到保险销售前端风险的存在,并约束保险人不能滥用解约权利,不可抗辩条款为消费者争取了应有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