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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析意外伤害险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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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下面是关于意外伤害保险纠纷案例的汇总,供大家参考...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中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明显、剧烈地侵害的客观事实。

  下面是关于意外伤害保险纠纷案例的汇总,供大家参考。

  ●意外伤害险案例

  6月28日,某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就其承包的某路面整修工程,按工程造价方式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其中每人每次事故保险金额10万元;并附加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其中每人每次事故保险金额1万元。

  保险期限为2006年6月29日至2007年6月28日,保险合同无受益人约定条款。

  7月28日,该公路养护有限公司路面整修工程施工部人员某A在现场施工过程中,不幸被一重型货车某B车辆碰撞而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期间发生抢救医疗费用4万多元。事故发生后,该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某路面整修工程项目经理部与某A的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该公司赔偿给死者某A家属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子女抚养费、误工费及家属生活补助费等共22万元,余下的交通事故赔偿款由公司方获得。根据交警责任认定书,某A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调解时,交通事故第三者某B车辆的驾驶人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费用的60%,即向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支付12万多元。

  ●临床猝死应否获得意外伤害险赔付

  一、基本案情

  2001年12月某甲的妻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终身保险合同(重大疾病附加意外伤害险)。2010年2月*日某甲的妻子在家中院子里追赶小狗时,突然摔下台阶,昏迷不醒,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医生诊断为临床猝死。随后,某甲以意外伤害身故为由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认为某甲之妻系疾病死亡,只能按照主险条款赔付2万元,对于附加险意外伤害险,因某甲的妻子死亡不属于意外,故不负赔偿责任。某甲认为保险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因此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按意外伤害条款的规定给付7万元的赔偿金。

  二、案件争议的焦点及法院的审理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被保险人某甲之妻死亡事故是否属于本案保险条款所指“意外伤害”,被告是否应当承担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团体人身保险是一种自愿保险

  原告:李某

  被告:F县五金商店,

  1988年8月3日,F县五金商店向本县保险公司为本商店职工投保了人身保险保险期限为年,自1988年8月4日零时至)89年8月3日24时,保险金额为每人50()0元。1989年8月3日保险期限届满,下金商贴原打算一年保险期满后继续投保,由于该商店办理投保业务的经办人员工作疏忽未及时去办理保险手续。同年8月6日,该商店名请工患急病死亡,商店经理前往死者家中慰问时告知死者父母:他们可得到5000元保险金该青工之父李某办完丧事到商店领取保险金时,商店经理才发现商店并未办理续保手续,只得向李某说明情况并致歉。李某索款无着,遂向F县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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