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团体旅游救援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变更申请书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承办的、或境内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的旅游团成员(包括旅游者及其派出的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领队人员)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由旅游团组织者作为投保人统一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或者罹患本条款列明的疾病,本公司按照本条款有关规定对因此发生的下列费用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救援服务费用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本条款列明的疾病后,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专业救援机构提供下列服务,并向该救援机构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本公司按照本条款有关规定对该笔费用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安排就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本条款列明的疾病后,由专业救援机构运送至适宜医疗机构治疗,并因此向该救援机构支付服务费用的,本公司对上述服务费用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5%为限。
(二)转院治疗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本条款列明的疾病到医疗机构治疗后,根据其病情,由专业救援机构转运至更适宜医疗机构治疗,并因此向该救援机构支付服务费用的,本公司对上述服务费用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10%为限。
(三)转运回国或原居住地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本条款列明的疾病并经过治疗后,由专业救援机构送其回国或原居住地,并因此向该救援机构支付服务费用的,本公司对上述服务费用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10%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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