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建立过程中,应从上到下逐级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有关农村医疗保险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加强对医疗基金的管理。实行独立建账、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实现资金运作的公开、公平、公正。资金的管理使用部门应定期向医疗管理委员会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主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基础收支和管理情况的监管、审查。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监督,增强透明度,使农民放心,增强合作医疗的吸引力,提高农民合作医疗的参保率。
三、加大乡村卫生机构的建设力度
随着我国集体经济的解体,不少地方的农村基层卫生机构和合作医疗保健制度也消失了,农村卫生技术人才大量流失,一些农村缺医少药状况相当严重。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大部分农村卫生机构房屋破旧,乡(镇)卫生院危房率高达33.6%,需要改造建设的乡(镇)卫生院达70%,6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缺乏基本医疗设备。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比由建国初期的70%,下降到2001年的不足40%。这与我国农村人口占比极不相称。可见,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供需矛盾已日趋尖锐。而乡村两级卫生服务机构既是构成合作医疗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实施合作医疗的主要载体,是整个农村医疗保障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因此,必须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加强农村基层卫生组织建设,恢复和发展完善村乡县三级合作医疗卫生网,努力扶持“老少边穷”地区卫生设施建设。
四、建立完善对贫困农民的医疗援助制度
对于贫困农村由政府提供免费的医疗卫生服务,这对于维持社会公平、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由政府专门针对有病却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的贫困人群进行医疗援助制度,实施专项帮助和支持,把医疗救助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有机地结合起来,使贫困者得到真正、有效的救助。
五、放宽成立私立医院(私人诊所)的限制,增强医疗机构之间的竞争,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鼓励私立医院的发展,加强公立、私立医院之间的竞争。保险机构与医院签订短期合同,以一年期为宜。如果医院的医疗服务质量好,则续签合同,否则中断合同。这样,就使医院有了外部压力,医院之间出现了良性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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