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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豫期”以回执日期为准
张先生的官司已经告一段落,最终他充分享受到了“犹豫”的权利。但是像张先生这样,购买保险时清楚地注意到“犹豫期”并加以合理利用的投保人仅是少数。绝大多数投保人从未留意过保险“犹豫期”。
“犹豫期”也叫“冷静期”,是指在投保人、被保险人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万一感到后悔,或是对所购买的保险不甚满意,可以无条件要求退保。根据保险合同,如果客户在“犹豫期”内退保,保险公司应退还投保人缴纳的所有保费,而且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而如果超过了“犹豫期”,投保人就不能拿回已经缴纳的全部保费,而只能拿到保险公司扣除代理人的佣金和管理费后,剩下的现金价值。由于超过“犹豫期”后获得的现金价值和缴纳的总保费相差悬殊,所以一般来说,超过“犹豫期”,越早解约,保单的现金价值相对于所缴保费的比例越低,投保人的损失也就越大。
因此,投保人必须充分利用“犹豫期”,冷静考虑自己投保的险种、期限和保障功能是否符合自己的需求。如有不满意处,应在“犹豫期”内与保险公司协商、进行变更或要求无条件退保,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客户在收到保险单后,一定要亲自填写保单回执,因为保险公司对“犹豫期”的认定,是以回执日期为起始日进行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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