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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犹豫期结合案例的权威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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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购买保险时,投保人可以享有一个保险的“犹豫期”,按照规定,投保人在此期间有权无条件退保,并获得全额保费。那何为保险犹豫期,具体情况又是如何的,本文将结合案例对该词进行释义。

  2007年1月17日,保险公司向张先生送达了这两份保险合同,而张先生也在两份合同回执上分别签名,并在属于他本人的那份保险合同回执上签下了“2007年1月17日”的阿拉伯数字。尽管一口气买了两份保险,但没过多久,张先生觉得这种保险并不十分合自己的心意。此时的他,忽然想到了曾在合同上看到过关于保险“犹豫期”的规定。

  1月23日,趁着自己的两份保险还处在“犹豫期”内,张先生立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要求两份合同都解约、退保。让他意想不到的是,对他本人的那份合同,保险公司爽快地同意解约,无条件退还保险费5000元。然而对张先生妻子的那份合同,保险公司却以其在1月3日已经签领保险合同,超过“犹豫期”范围为由,拒绝全额返还保险费。

  回执日期疑被做手脚

  这样的答复,让张先生觉得又好气又好笑。因为他清楚地记得,这两份合同,明明是同一天送交到自己手上的,现在怎么会变成一份还在“犹豫期”内,一份早已经大大过期了呢?

  仔细回忆后,张先生想起自己那份合同的回执上,白纸黑字写着签收日期“1月17日”,而妻子的那份合同回执上,自己什么都没写。张先生清楚地记得,在两份合同同时送达的当天,他签收回执时,是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告诉他,只要在一份合同上签上日期即可,所以他也就没有在妻子那份合同的回执上签署日期。

  张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约、退保费时惊讶地发现,公司提供的妻子那份已经过了“犹豫期”的合同回执上,竟签着“2007年1月3日”的日期,而字迹显然不是出自其手!无奈之下,张先生向法庭要求对日期的签署进行笔迹鉴定。同时,张先生还提供了他与保险公司的两位业务员对话的录音光碟。在对话中,一位业务员说“两份是一道拿来的”;另一业务员说“日期不用写的,日期无所谓的”。张先生认为,这份光碟,足以证明业务员认可保险合同回执上可以不签署日期,两份合同是同时送达的,也表明他实际上是于2007年1月17日才签收了两份保险合同。

  那么,张先生是否在2007年1月3日已经签领了妻子的那份保险合同?只要认定这一事实,就可以确定张先生妻子的保险合同是否已经过了“犹豫期”。

  尽管保险公司称,张先生在1月3日已经签领了这份保险合同,但其对此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笔迹鉴定的结论则可以证实,张先生在1月3日并未签署这份保险合同的回执。同时,录音资料及保险公司业务员的陈述均证实,保险公司同时向张先生送达了两份保险合同;而现有的签署回执的证据则证实,张先生确实是在1月17日签领了自己的那份保险合同。法院由此认定,张先生在2007年1月17日,同时领取了两份保险合同,因此,当他在1月23日向保险公司申请解约时,由于处在约定的犹豫期内,保险公司应当按约退还其全额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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