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保险金的申请
由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
1 .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 .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 .医院出具的入出院证明;
4 .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 .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五)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六)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七)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八)受益人对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2 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一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第十二条 合同解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投保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