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短为 1 日,最长为 1 年。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本保险,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续,并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本合同的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为每份每日人民币 10 元。投保份数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本合同的各项保险金对应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
第六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解除本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退还净保费。
第七条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
单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除另有约定外,意外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及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