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可选部分
1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其该次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事故而造成合理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的限额内仅承担剩余的且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如在境外就医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国内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确定。
2 .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日数乘以约定的每日补贴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
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累计给付日数最多为 180 日,累计给付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的日数达到 180 日时,对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住院或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 - 10 )》为准);
(二)被保险人患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三)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四)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五)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六)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化学污染或恐怖行为;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