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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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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 投保范围: 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生活、工作或劳动的自然人。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烧伤或支出医疗费用的,均可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部或部分保险金的给付或赔偿。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增加并未依本条第一款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其原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二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三条发生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时,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四条索赔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被保险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

  3、索赔申请人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诊断书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意外残疾、烧伤或支付医疗费用的,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

  3、索赔申请人身份证明;

  4、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或烧伤鉴定诊断书;

  5、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及病历;

  6、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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