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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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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 投保范围: 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生活、工作或劳动的自然人。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烧伤或支出医疗费用的,均可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部或部分保险金的给付或赔偿。
  保险金额

  第六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期间

  第七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费按年度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对应的保险费率标准计算,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交清。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并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条投保人应按双方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减低时,保险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其危险性增加时,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就其差额增收未满期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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