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
投保范围: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生活、工作或劳动的自然人。
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烧伤或支出医疗费用的,均可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部或部分保险金的给付或赔偿。
特别说明:医疗费用赔偿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10%的范围内,可以按80%的比例获得医疗保险金的补偿。
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