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收费标准:无收费
5.收费依据:无收费
6.办事时限:30个工作日
十三、工伤保险费用支付(定点零星报销、非定点零星报销)
1.办事依据:《武汉市工伤职工医疗管理办法》(武劳社[2005]87号)
2.办事程序:
(1)在工伤认定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因长驻外地、异地安置、无卡人员等在定点及非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垫付,出院后10日内由单位或个人向所在辖区社保处工伤科申报审核。
(2)社保处工伤科对申报的工伤医疗费用进行审核,产生审核汇总表,20日前报工伤生育中心审核科。
(3)中心审核科进行复核,产生费用应付帐,次月10日前交付财务科。
3.须提交的材料:申报费用时需提交工伤认定书、非定点就医提供情况说明、发票、清单、出院小结(病历)、医嘱、身份证和社保卡复印件、现金报销申报审核表;工伤医疗费用由单位领取,需提供正式收据(盖单位财务章)和账号,每月11-24日到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办理领款手续。
4.收费标准:无收费
5.收费依据:无收费
6.办事时限:30个工作日
十四、工伤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支付
1、办事依据: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武汉市政府令第161号)
2、办事程序:
(1)需配置辅助器具的,由个人或单位提交病历资料及申请,经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审批后,到市工伤中心根据配置标准选择一家定点配置机构进行辅助器具配置;
(2)单位或个人持《辅助器具配置申请表》到配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费用由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垫付,每月5日前,各定点配置机构向所在辖区社保处工伤科申报上月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提供《配置辅助器具费用申报表》、《辅助器具配置申请表》、产品说明书复印件等;
(3)社保处工伤科对申报的配置费用进行审核,产生审核汇总表,20日前报工伤生育中心审核科。
(4)中心审核科进行复核,产生费用应付帐,次月10日前交付财务科。
(5)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凭正式收据(盖单位财务章)和账号,每月11-24日到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办理领款手续。
4.收费标准: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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