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办事程序:
(1)申报:在医院治疗后5个工作日内,由单位或个人将就医经过写成书面情况说明,附相关资料到市医保中心工伤生育窗口申报。
(2)报销:审批通过的参保人员在出院后一个月之内,填写《生育保险现金报销申报审核表》,携相关资料到医保中心申报窗口办理。
3.须提交的材料:
(1)申报:情况说明、门诊急救病历、相关检查报告(主要的能说明病情严重程度的检查)、120急救发票等资料。
(2)报销:《生育就医登记表》、《现金报销审核申报表》、发票、清单、出院小结(病历)、医嘱、身份证和社保卡复印件。
(3)领取费用:凭个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到汉口银行柜台领取或选择其他方式领取;
4.收费标准:无收费
5.收费依据:无收费
6.办事时限:
(1)申报:收到参保人资料后7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并电话通知经办人;
(2)报销:每月15前上报的费用,次月拨付;每月15日后申报的费用,隔月拨付。
十一、生育保险固定待遇费用支付:
1.办事依据:《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结算管理办法》(武劳社[2007]27号)。
2.办事程序:
(1)分娩或流引产完成后两个月内由单位或个人提交相关材料,报辖区社保处申报办理。
(2)辖区社保处受理并初审后产生待遇审核汇总表,20日前报工伤生育中心审核科。
(3)中心审核科对申报的津贴进行复核,产生费用应付帐,次月10日前交付财务科。
3.需提交的资料:
(1)申报生育津贴提供生育登记表、出院小结、出生证;申报护理假津贴时提供出生证、生育登记表复印件;
(2)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费用由单位领取,需提供正式收据(盖单位财务章)和账号,每月11-24日到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办理领款手续。
4.收费标准:无收费
5.收费依据:无收费
6.办事时限:30个工作日。
十二、工伤保险费用支付(两定机构月度结算):
1.办事依据:《武汉市工伤职工医疗管理办法》(武劳社[2005]87号)。
2.办事程序:
(1)每月5日前,各定点医疗机构向所在辖区社保处工伤科申报上月住院费用,提供《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申报审核表》。保存结算发票、定点医疗机构工伤费用结算清单、住院汇总明细清单。并在5日前将上月住院费用结算数据上传至医保中心数据库。
(2)社保处工伤科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住院费用进行审核,产生审核汇总表,20日前报工伤生育中心审核科。
(3)中心审核科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住院费用进行复核,产生应付帐,次月10日前交付财务科。
(4)医疗机构提供单位账户、账号、收据领取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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