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需提交的材料:《医疗费用申报审核表》、发票、费用清单、住院病历(出院小结等)、门诊重症慢性疾病需原始处方,无卡人员费用报销需无卡原因说明(单位盖章)。
4.收费标准:无收费
5.收费依据:无收费
6.办事时限:2个月
三、医疗保险费用结算(非定点零星报销,含大额段费用):
1.办事依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管理规定》(武劳社[2001]122号)
2.办事程序:
(1)申报:在医院治疗后5个工作日内,由单位或个人将就医情况写成书面申请报告,单位盖章(灵活就业人员由辖区社保处盖章),附相关资料到市医保中心紧急抢救窗口申报。
(2)报销:审批通过的参保人员在出院后一个月之内,认真阅读填表说明,填写《医疗费用申报审核表》相应栏目并加盖公章,携申报审核表“第2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到医保中心申报窗口办理。
3.须提交的材料:
(1)申报:申请报告、门诊急救病历、相关检查报告(主要的能说明病情严重程度的检查)、120急救发票等资料。
(2)报销:《医疗费用审核申报表》、发票原件、住院费用清单、医保卡和身份证复印件、出院小结、临时医嘱、长期医嘱、病案首页、手术记录、麻醉记录、置换材料发票复印件。
4.收费标准:无收费
5.收费依据:无收费
6.办事时限:
(1)申报:收到参保人资料后7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并以电话形式通知经办人;
(2)报销:每月15前上报的费用,次月拨付;每月15日后申报的费用,隔月拨付。
四、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办理:
1.办事依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规定》(武劳社[2001]12号)、《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政策补充规定》(武劳社[2002]46号)、《门诊治疗重症精神病患者门诊医疗费用部分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暂行规定》(武劳社[2003]16号)、《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补充规定》(武劳社[2003]154号)和《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部分慢性疾病暂行规定》(武劳社[2003]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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