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办事程序:
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申报程序:
(1)每月5日前,各定点医疗机构向所在辖区社保处生育科申报上月住院费用,提供《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申报审核表》、《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申报明细表》。保存结算发票、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清单、住院明细费用清单备查。并在5日前将上月住院费用结算数据上传至医保中心数据库。
(2)社保处生育保险审核科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住院费用进行审核,产生审核汇总表,20日前报工伤生育中心审核科。
(3)中心审核科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生育医疗费用进行复核,产生应付帐,次月10日前交付财务科。
(4)医疗机构提供单位账户、账号、收据领取款项。
4.收费标准:无收费
5.收费依据:无收费
6.办事时限:30个工作日
九、生育保险费用结算(定点零星报销):
1.办事依据:《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结算管理办法》(武劳社[2007]27号)
2.办事程序:定点零星报销包括长驻外地、易地安置人员、市内无卡及特殊情况的费用报销。
(1)长驻外地、易地安置人员在外地发生的医疗费用,其出院后一个月内,由所在单位向辖区社保处申报结算;
(2)无卡人员费用是指:参保人原卡损坏、丢失,新进已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卡未制作;
(3)长驻外地、异地安置、无卡人员等在定点医院住院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10日内由单位或个人向所在辖区社保处生育保险审核(医保)科申报审核。
(4)社保处生育保险审核科对申报的生育医疗费用进行审核,产生审核汇总表,20日前报工伤生育中心审核科。
(5)中心审核科进行复核,产生费用应付帐,次月10日前交付财务科。
3.需提交的材料:申报费用时需提交发票、清单、出院小结(病历)、医嘱、身份证和社保卡复印件、《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现金报销申报审核表》;领取费用时凭个人社会保障卡及身份证到汉口银行柜台领取或选择其他方式领取;
4.收费标准:无收费
5.收费依据:无收费
6.办事时限:30个工作日
十、生育保险费用结算(非定点零星报销):
1.办事依据:《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结算管理办法》(武劳社[2007]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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