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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职工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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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南京职工医保参保对象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参保登记手续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就业转失业人员可以享受某些待遇;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包括门诊大病和住院两部分。

  《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是根据《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26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的配套政策,对城镇社会医疗保险运行八年来在实践中遇到的种种问题在政策上作了相应的规定,是2001年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正式实施以来的一次较为全面的政策汇总。

  《细则》共分九章六十七条,对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农民工大病医疗等三种医疗保障方式作了明确规定。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规定

  (一)关于强制参加职工医保规定

  《细则》中明确规定:已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省级养老统筹的在宁单位、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在2008年底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目前仍未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也应当在2008年底前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2008年底前仍未办理参保手续的单位,由地税部门自《办法》实施之日起,按规定的社会保险基数代扣医疗保险费。

  (二)参保对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政府强制性社会保险。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含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保。

  部、省属和外地驻宁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经批准成立的自收自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在依法取得法人证书、参加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后,其在编人员(含退休人员)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编制外聘用人员,经申请均可以单位整建制参保。

  (三)参保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基数进行预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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