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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缴费基数上调 烟台延续社保“减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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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烟台市每年缴费基数都是根据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来确定。今年为继续减轻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等挂档人员缴费负担,烟台市规定,2010年度,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在申报缴费基数时,经本人同意,最低基数既可按上年度的1320元。

  工伤二类企业的缴费比例为28.7%(工伤0.9%);

  工伤三类企业的缴费比例为29.5%(工伤1.7%);

  职工个人承担比例为10.5%(养老8%+医疗2%+失业0.5%,生育、工伤全部由单位承担)。

  挂档人员缴费基数不变

  今年,为继续减轻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等挂档人员缴费负担,烟台市规定,2010年度,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在申报缴费基数时,经本人同意,最低基数既可按上年度的1320元(2008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又可按本年度的1484元(2009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最高缴费基数可按2474元(2009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缴费比例仍为24.55%(养老20%+医疗4.55%)。

  也就是说,挂档人员可以在1320元(2009年标准)、1484元和2474元三个缴费基数中,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任选一个进行缴费,感觉负担较重的人员可继续按照去年的标准缴费,经济条件较好的可以选择更高的标准缴费。

  这样就杜绝了政策“一刀切”给缴费人员带来的负面影响,充分体现出“人性化”理念。

  目前,烟台市以企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当年月缴费基数;新成立企业无上年度工资的,应以职工第一个月的工资总额作为当年月缴费基数,企业职工缴费基数低于省2009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即1484元)缴纳;缴费基数高于省2009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最高基数7422元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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