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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养老”试点近两年 参与者寥寥曝四大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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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以房养老”作为养老保险的第三支柱,只是解决老年贫困化的一个可能选项,只能为少数人的补充养老锦上添花,不可能也不应该成为养老保险的主体。
 
  伦理道德风险
 
  “以房养老”不符合传统
 
  2015年3月25日,幸福人寿首款“以房养老”项目,即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获批上市。
 
  所谓“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是一种将住房抵押与终身养老年金保险相结合的创新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也就是拥有房屋完全产权的老年人,将其房产抵押给保险公司,继续拥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处置权,并按照约定条件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而在老年人身故后,保险公司获得抵押房产处置权,处置所得将优先用于偿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
 
  也就是说,通过“以房养老”,房屋可以从超长期的耐用消费品,转变成一种具有相当流动性的资产。通过一次性的金额给付或者是终身年金给付,实现房屋既有居住性,又有流动性、收益性的统一。
 
  2015年4月10日,在北京、上海和武汉同时签署了“以房养老”第一单。截至今年5月20日,北京、上海、广州、武汉四地共计59户、78位老人参与“以房养老”。参与的老人每月从幸福人寿拿到的养老金从3000元到1万多元不等,月领金额最高的一位上海老人,每月可领1.9万元。
 
  在幸福人寿的产品定位中,“以房养老”主要是针对无子女老人和失独老人。这样的定位标准,也凸显出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在中国面临的首要尴尬——对社会观念和传统伦理的挑战。
 
  “中国是反哺式的养老方式,养儿防老,老人的房子由儿女继承也是天经地义的,要打破这个伦理观念很难。”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唐钧向记者坦言,“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在很大程度上并不符合中国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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