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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养老筹划的有效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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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作为养老保障体系中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不但能够满足个人不断增长的养老需要,更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因此在“未富先老”的中国显得尤为重要。以下是企业年金养老筹划的有效选择。

  基金会型与信托基金型相类似,也是要求养老金资产独立于举办企业,由独立的基金会全权管理。基金会是由于欧洲大陆没有英美等国那样的信托基金法人形式,为保证养老金资产的安全性而应运出现的专门机构。基金会可以公司制或合伙人的形式组建,也可以是宗教或政治团体,或者是自然人联合体。它在法律上拥有养老金资产的所有权,但受益人必须是养老金计划的参加者。

  契约型

  这种运行模式的典型代表是智利,在南美其他国家也很流行。中东欧一些国家如波兰、匈牙利进行养老保险改革时也采用了这种模式。另外,意大利在补充养老保险立法中,西班牙、葡萄牙在企业年金改革中也引用了这种模式。

  契约型是指养老金计划的参保人与某养老金管理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并缴纳保费。养老金公司以集合资产的形式运营养老基金,并收取一定管理费。在这种形式下,集合的养老基金虽然与养老金公司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但本身并不是一个独立法人,在法律上养老金公司拥有养老基金的所有权,但受益权仍归属参保人。

  公司型

  在欧盟许多其他国家,公司型也都作为企业年金组织形式的一种而存在。公司型企业年金模式在丹麦应用得最为普遍,其企业年金几乎全部是与保险公司或专门的养老金保险公司签订分红型保险合同。

  公司型是指参保人或参保企业与一公司制实体签订合同,缴纳保费并换回有待遇许诺的凭证。在这种形式下,缴费形成的养老基金及其投资归该公司和合同所有,一般不与公司自有资产分开管理,这种运行模式以股份制保险公司的年金保险合同最为典型。

  互助型

  英国、爱尔兰、北美等地的友谊社或兄弟会也属于此类组织。近年,一些国家在养老保险改革中创立了专门的社会福利互助机构,如1993年匈牙利立法规定互助社为企业年金组织运行的基本模式。

  互助型企业年金的运行程序与公司型是完全相同的,唯一的区别是与参保人签订合同的法人实体是由参保人所拥有,而非像公司型那样由创建公司的股东所拥有。当然互助型实体也需有人出资创建,但他们并不像公司制股东那样对该实体拥有所有权和控制权。不少国家的保险公司就是互助型实体,这时保单持有人对公司拥有所有权。在企业年金业务中,互助型与公司型处于平等竞争的地位,有些参保人偏好互助型公司。与公司型相比,互助型的最大缺点是公司自有资产与责任准备金不能明确区分。

  内部型

  内部管理型多年来一直是德国和奥地利企业年金最通行的做法,在卢森堡也有较多应用。西班牙和葡萄牙过去曾大量应用这种模式,现由于立法要求养老基金必须完全积累,这种模式正逐步退出。德国的养老保险改革也会导致内部管理型逐步退出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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