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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女性与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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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理论上讲,养老保险制度应该是一种建立在性别平等基础上的福利政策,但日本传统文化、思想观念、风俗习惯、思维方式等潜移默化地融于养老保险制度之中,使其带有深刻的性别色彩。
  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日本妇女界的推动下,日本政府开始反思既有法律、制度中不符合男女平等的内容,并积极着手制定以性别平等为目标的社会政策。1999年6月颁布并实施的《男女共同参与社会基本法》从法律上保障了男女平等参与社会、家庭和社区工作的权利,是日本实现男女平等社会的一项基本国策。

  面对人们对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的男女不平等以及不公正的指责,日本政府开始对养老保险制度中不合理的部分,特别是和女性相关的一些部分进行改革。2000年厚生省内设立了“应对妇女生活方式变化等因素的年金讨论会”,专门针对养老保险制度中有关性别的内容进行研究和探讨。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日本政府越来越重视倾听妇女界的声音,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审议会、研讨会中注重吸纳女性学者和包括专职主妇在内的各阶层妇女的参与。

  2007和2008年分阶段实施的“离婚时厚生年金分割制度”,是对离婚妇女权益予以保障的一项重要改革。在这一制度出台之前,夫妻离婚时,丈夫得到的养老金是自己名下的厚生年金和基础年金,身为专职主妇的妻子只能得到自己名下的基础年金,而不能支取丈夫的厚生年金。改革后,离婚时妻子可以得到丈夫厚生年金的一半。此项改革更多地考虑到了妻子对家庭的贡献,婚姻时间越长,妻子离婚时分割到的厚生年金越多。

  另外,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养老保险制度一直将非正规雇用者排除在厚生年金之外。而妇女从事非正规就业人数多,因此,先行养老保险制度没有体现短时间劳动者的利益,不利于提高妇女就业率。2004年改革后的养老保险制度规定,非正规雇用者在劳动时间和劳动天数是正规雇用者的四分之三以上时可加入厚生年金。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大量非正规就业妇女的权益。

  目前,中国正在完善养老保障制度,日本的改革经验应该能给我们以借鉴。(文章来源:中国妇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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