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养老金制度也被称为年金制度,是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日本的年金制度分“公的年金”(即公共年金)和“私的年金”两种,公共年金制度又分为国民年金、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三部分。国民年金是日本的基础性年金,原则上要求在日本国内居住的20岁~59岁的居民必须加入,保障的对象仅限于投保者个人;厚生年金加入者为5人以上私营企业职员;共济年金主加入者为公务员、私立学校教职员、农林渔业团体职员。日本自1961年实施《国民年金法》后实现了“全民皆年金”。
理论上讲,养老保险制度应该是一种建立在性别平等基础上的福利政策,但日本传统文化、思想观念、风俗习惯、思维方式等潜移默化地融于养老保险制度之中,使其带有深刻的性别色彩。目前,日本依然没有摆脱一种政策和制度上的悖论:即一方面提出实现男女共同参与社会的目标,另一方面又体现了对专职主妇家庭在税收、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的优待。
“第三号被保险人”制度与制度化不平等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应该是中立与公平,不应该影响妇女在就业、婚姻和养育子女等方面的选择,并保证她们不会因不同选择而遭受不公平待遇。
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着一些对女性不够合理、或者对一部分女性优待、对另一部分女性则不够公平的问题。如“第三号被保险人”制度是养老金制度中与妇女关系最为密切的部分,也是最具争议的内容。日本政府在1985年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强制薪职人员(企业职工和公务员)的配偶作为“第三号被保险人”加入国民年金,使“年金权”覆盖到日本的全部妇女。“第三号被保险人”制度创设时主要考虑到专职主妇大都没有工作、缺乏缴纳养老金能力,也考虑到妇女担负育儿、护理老人等家庭责任,为防止中老年夫妇离婚时妻子陷入无养老金的窘困状态,因而才规定不征收其保险费,而作为“第三号被保险人”强制加入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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