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险法的定义,保险业务员系指为保险业、保险经纪人公司或保险代理人公司从事保险招揽工作之人。因此登录于寿险公司、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担任寿险行销工作者均可称为寿险业务员。有关寿险业务员的资格限制规定于保险业务员管理规则,可分消极及积极资格两方面,消极资格方面,主要是要求业务员在品格操守上须达一定水准,以免因其不诚实行为影响保户权益,如须具备行为能力、不得为受徒刑处分于执行完毕或经赦免后,未满三年者等(参阅保险业务员管理规则第七条);积极资格方面,要求寿险业务员须具备保险专业知识或保险招揽能力,例如须参加寿险公司举办的基本教育训练合格,并通过台北市人寿保险商业同业公会举办的资格测验合格。总括而言,寿险业务员欲从事寿险招揽工作,须具备一定资格,而新进的寿险业务员资格取得流程如图一。
由于人身保险所推销的是一种无形的保障,不似一般货品具有实体,可以比较或试用,而且一般消费者对保险商品的需求较不积极,所以人身保险必须藉由业务人员的推广与介绍,才能让客户发现其需要并了解保险商品内容,因此寿险业务员的角色,对保险公司言,藉由其销售保单,可为保险公司创造资金流入,另一方面,对保险消费者言,应该是其家庭经济保障的理财顾问,必须能就保户的经济环境与能力,帮助保户选择保险,获得适当的保险保障。人身保险推销工作的特性可归纳如下:
1.销售无形商品
保险本身只是一种承诺,须待发生赔偿事故、满期给付保险金,或因急需而保单借款时才能领会保险的实效,在平时,保险仅提供获得保障的安全感。
各部门人员通力合作,成就保险公司专业形象。
2.需具备丰富的知识
保险为一种契约及家庭经济安全计划,投保时契约的签署事宜以及投保后保障范围及理赔状况均涉及相关法令,寿险业务员必须对此有深入了解才能为保户解释说明,此外,为保户做保险规划时,则牵涉客户目前的经济、财务、未来的经济计划、投资及相关的税法,以及消费者主观的消费心态,因此一位成功的寿险业务员除须有保险专业知识外,还须随时充实相关的新知识才有能力推销寿险商品。
3.工作自由、挑战性高
寿险推销工作是一种具社会互助性且自主性高的工作,有关工作时间、行销对象、销售地点等均可由业务员自行调配,也由于其自主性高,因此业务员本身的自制力,及组织计划能力极易左右行销工作的成败;而寿险行销工作面对各式消费者,加以所销售的是无形且须长期投注资金的商品,因此对于行销技术及克服挫折能力的要求较其他行业高,尤其所销售商品的契约期间很久,业务员应将行销工作视为长长久久的事业来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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