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疑违规操作
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今年5月12日,陈小军就12份合同中的4份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国寿鸿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无效,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万元并承担此案的诉讼费。
承办此案的审判长姜琴对记者说,表示鉴于此案的4份合同中还涉及一个未成年人,案件性质较为特殊,判决结果还要进一步研究。
据姜琴介绍,保险公司同意调解,并给出了两套调解方案:第一种方案是保险公司在保费和现金价值之间取一个中间数退赔给当事人陈义发;第二种方案则是由陈小军补签4份合同,保险公司给予每份保单1000元的补偿。
据了解,陈小军提起诉讼的4份合同均属于含有以死亡为赔付条件的综合性保险。
记者翻阅了保险法的相关条文,其中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这些合同完全没有走正规的投保手续,明显是欺骗我们。”陈小军表示,保险公司从未跟12份合同的被保险人确认签字,也未能得到被保险人本人的授权同意,保险公司存在违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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