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保险客户杨女士坦言,并不习惯在证券交易大厅或基金公司购买保险产品,也不愿意时时都“被”保险营销。
国联证券研究所宏观策略小组张鹏认为,《规定》对于证券行业有三大影响:增加券商业务种类,丰富佣金收入;利于证券、保险客户资源共享;深化行业合作,探索混业经营之路。
一家国有寿险公司人士表示,目前看《规则》对其是微小利好,但不意味着市场潜力不大,因为它可演绎为一种新的商业模式。
出于自身业务考量,虽说初期证券或基金公司“卖保险”的意愿有待观察,但作为券商增收的一个新渠道,没有理由放弃。“特别是允许驻点销售,就一定能卖出保险;而经常在证券营业网点的中老年人可能也是保险产品的有效目标客户。”上述寿险公司人士说。
倘若保险、证券销售系统对接后,一位保险公司人士说,大多数证券客户都是通过电脑进行交易,券商可考虑在交易软件中置入保险产品信息,当市场行情不佳时,交易软件适时弹出保险信息,也许会“适销对路”,但前提是这样的保险营销不令人反感。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院长王稳教授认为,《规定》无疑出于增加保险销售渠道的考虑,大背景是综合经营趋势,政策对证券、保险公司等都是利好,但也需要加强监管。
在王稳看来,下一步是如何专业经营的问题,银保代理只是最初级的阶段;也有高级阶段,比如升级为战略合作,建立股权公司等;像中国平安本身就有信托、证券、基金公司,其背后是一个股权大融合的平台,是银保代理高级阶段。
一位中国平安人士说,目前在其保险之外的银行、信托、证券、基金等公司尚未专门推荐销售保险产品;但如果客户有印象好的险种,也不排除向其引荐有特色的产品。
业界人士分析,《规定》的酝酿或贴上了一张中国金融混业经营悄然开局的标签;但无论是低级银保代理还是高级的股权战略合作,给保险营销“正名”或是大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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