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还应该解决好保险保障基金对保障的经济兜底问题。目前,保险公司在经营活动中都按照业务种类缴纳保险保障基金,后者充当救助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或者处置保险业风险的角色。
《保险法》对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情形做出了规定,一是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二是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
据媒体报道,截至2013年8月31日,保险保障基金余额为446.79亿元,其中,财产险基金余额264.81亿元,人身险基金余额181.98亿元。
“保险赔付危机也是由保险保障基金兜底,但发生保险赔付危机而使用保险保障基金时,未必意味着有市场主体退出。”王绪瑾进一步称,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会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对应退出进程,这样可以加强对风险的控制。
第三,王绪瑾认为,其他险企是否愿意接管破产险企,也是退出机制建立与实际运行过程面临的问题,同时,这也是一个更为实际问题。王绪瑾称,从国际上看,1998年日本有8家寿险公司先后宣告破产,无一例外均被大型险企接管。
《保险法》第92条规定,寿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时,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寿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监管机构指定寿险公司接受转让。
此前的2011年8月,中国保监会颁布《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对保险业务转让的基本原则、受让方保险公司的资格条件等进行了具体规定。这一法规是保险市场退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文章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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