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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退出得先想好后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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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保监会正就保险公司兼并重组征求意见的消息受到业内的关注,这被解读为保险业将建立退出机制已经提上日程,同时也被认为是对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的贯彻。

  其次,还应该解决好保险保障基金对保障的经济兜底问题。目前,保险公司在经营活动中都按照业务种类缴纳保险保障基金,后者充当救助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或者处置保险业风险的角色。

  《保险法》对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情形做出了规定,一是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二是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

  据媒体报道,截至2013年8月31日,保险保障基金余额为446.79亿元,其中,财产险基金余额264.81亿元,人身险基金余额181.98亿元。

  “保险赔付危机也是由保险保障基金兜底,但发生保险赔付危机而使用保险保障基金时,未必意味着有市场主体退出。”王绪瑾进一步称,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会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对应退出进程,这样可以加强对风险的控制。

  第三,王绪瑾认为,其他险企是否愿意接管破产险企,也是退出机制建立与实际运行过程面临的问题,同时,这也是一个更为实际问题。王绪瑾称,从国际上看,1998年日本有8家寿险公司先后宣告破产,无一例外均被大型险企接管。

  《保险法》第92条规定,寿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时,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寿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监管机构指定寿险公司接受转让。

  此前的2011年8月,中国保监会颁布《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对保险业务转让的基本原则、受让方保险公司的资格条件等进行了具体规定。这一法规是保险市场退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文章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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