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上,有准入就应该有退出。退出机制的意义一是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二是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保险学者王绪瑾[微博]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退出机制的建立是保险市场更加市场化的一个标志。
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近日在由《证券日报》社主办的第九届中国证券市场年会上表示,保险业市场化改革近年来取得一些新突破,其中就包括完善市场准入退出制度体系。“包括建立机构审核委员会制度,坚持市场化导向,突出专业化特色,顶层规划市场准入和市场体系的培育,完善市场退出和风险处置的制度机制,为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创造条件。”陈文辉称。
“尽管《保险法》规定寿险公司不得解散,但保险企业经营不善就应该退出,否则,只有准入没有退出会致使某些险企出现不考虑后果的经营行为,不利于保险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王绪瑾认为。
现行的《保险法》第89条明确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需提前回答三问题
尽管退出机制的建立从长远看更利于保险业发展,但王绪瑾同时指出,保险业要建立退出机制,还应解决好至少三方面的问题。
首先是风险预警机制不健全的问题。王绪瑾认为,我国保险业目前已经建立了一些预警制度,比如对反映保险公司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是否相适应的偿付能力进行的监管,但这并非充分、系统的预警,应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风险以及是否要被接管进行综合测评,并建立公示或警示系统。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