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审核、备案制度。
中央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制订年金方案,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以下审核程序:国有独资中央企业(公司)的年金方案应报国资委审核批准;中央企业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的年金方案,其国有控股股东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将企业年金方案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审核同意。企业年金方案经审核批准后,按有关规定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本意见下发之前已经试行企业年金(或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中央企业及以企业年金(或补充养老保险)名义购买的商业保险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本意见的要求认真清理、规范完善企业年金方案,并将修订和规范后的企业年金方案按本意见规定履行审核程序。
国资委将加强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会同有关监管部门共同对企业年金的运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中央企业在建立和实施企业年金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