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年金激励、约束功能。
企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企业缴费划入个人账户比例应根据职工对企业经营业绩贡献的大小,结合职工的岗位责任、工作年限等因素综合确定,适当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对已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应根据职工工作年限(也可自企业年金计划启动后起计)决定归属个人比例,并随着工作年限的增加相应增加归属比例,在3-5年内逐步归属职工个人。
为建立中央企业负责人中长期激励机制,根据《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及《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中央企业可根据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结果,适当提高企业缴费部分划入企业负责人个人账户部分的比例,具体比例由企业根据自身实际和完善企业负责人薪酬福利结构的需要提出,经国资委审核同意后实施。
(四)规范年金资金列支渠道。
中央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在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的省(区、市),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规定,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其他省(区、市),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和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的有关规定,企业缴费列入成本的部分原则上不超过工资总额的4%。
(五)兼顾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企业年金方案的设计要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结合起来,通过试行企业年金制度,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外项目支出。凡是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应兼顾新、老离退休人员福利保障水平,统筹解决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外项目支出问题,对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后离退休的人员,企业不应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和企业年金之外再支付任何福利性项目。
(六)统筹规划设计年金方案。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指导意见要求,在对企业整体经济状况、人工成本承受能力进行精心测算和对未来经营业绩科学预测的基础上拟订企业年金方案。各中央企业原则上应统筹规划设计整体年金方案,并针对企业内部各子企业实际情况分步实施,不能一刀切。多元化的大型企业集团,其子企业可结合行业特点制订独具特色的企业年金方案,由集团公司报国资委审核。
五、规范企业年金的市场化管理运营
(一)建立企业年金管理运营机构公开选择和考核评估机制。
为加强年金基金监管和规范运营,保障企业年金的安全性,各中央企业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市场化方式,择优选择经国家有关监管部门认定的机构管理运营企业年金,并将选择的管理运营机构事前报国资委备案。同时,中央企业应通过受托人建立动态的考核评价机制,对管理运营机构的业绩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调整管理运营机构。
(二)规范与各管理服务机构的法律关系。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要严格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要求,明确与企业年金基金各管理运营主体的职责及运作规则。由企业按规定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年金受托人按规定委托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企业与受托人建立信托关系并签订书面合同,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之间应确定委托合同关系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三)建立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
中央企业年金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等管理运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委托人及有关部门或机构报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并对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委托人应将上述报告汇总后报国资委备案。各管理运营机构应接受企业年金委托人、受益人查询,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应及时向委托人、受益人及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企业年金理事会或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人应定期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年金管理、运营情况,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职工监督企业年金的管理和运行。
六、加强企业年金的组织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年金制度的企业应成立由相关部门和职工代表组成的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加强对直接投资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组织指导,促进企业年金制度稳步健康发展。具备条件的大型中央企业可建立独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其他中央企业可自愿结合,联合组成企业年金理事会或行业年金理事会,统一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企业年金理事会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并建立和完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以及选择、监督、评估、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制度和流程,切实承担好受托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