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由于错误的《现金价值表》为保险公司出具,其应当对该表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承担过错责任。为保护投保人的合法利益,保险公司应当以高于保险现金价值的金额向投保人支付退保金,并承担诉讼费。法院依据公平原则,最终判决解除双方保险合同,保险公司给付相当于投保人所交保险费及利息的退保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同时驳回了投保人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当初的《现金价值表》给付退保金的请求。
案件后续:
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信息,原该公司前身可能曾向投保人发出此类错误的《现金价值表》约60余份。案件审结后,针对保险公司存在向投保人出具错误保险单《现金价值表》的问题,朝阳法院向其发出了司法建议,建议其:第一,充分认识出具错误《现金价值表》的过错责任,尽量弥补因过错而给投保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第二,制定专项解决方案,主动联系《现金价值表》有误的投保人,在解决渠道上为投保人提供便利,在费用开支上为投保人提供适当支持。第三,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以争取监管部门的支持,尽快拿出权威部门出具的、能够得到公众认可的《现金价值表》。
据了解,朝阳法院司法建议得到保险公司的高度重视。公司已组织相关人员对建议内容进行了研究并指派相关人员对60余份保单逐一排查,对解决纠纷方案作出了重要部署:将指派专人,安排专项资金,主动上门更换错误《现金价值表》并做好对客户的解释、说服和道歉工作。制定不同的解决纠纷方案,对同意更换正确《现金价值表》的客户,双方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对不同意更换正确《现金价值表》并要求终止履行保险合同的客户,向客户宣讲,并参照法院的审理思路和判决结果,终止双方保险合同,给予客户适当的经济补偿。将该案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详细说明情况,并重新报备正确的现金价值表,力争尽快获得监管部门确认的、得到法律和公众认可的现金价值表。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