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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现金价值表有误惹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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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某人寿保险公司因在10年前向投保人出具了错误的保险单《现金价值表》,导致9年后投保人退保时获得的退款反而比发生保险事故后获得的赔偿还多。

  法院认为,由于错误的《现金价值表》为保险公司出具,其应当对该表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承担过错责任。为保护投保人的合法利益,保险公司应当以高于保险现金价值的金额向投保人支付退保金,并承担诉讼费。法院依据公平原则,最终判决解除双方保险合同,保险公司给付相当于投保人所交保险费及利息的退保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同时驳回了投保人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当初的《现金价值表》给付退保金的请求。

  案件后续:

  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信息,原该公司前身可能曾向投保人发出此类错误的《现金价值表》约60余份。案件审结后,针对保险公司存在向投保人出具错误保险单《现金价值表》的问题,朝阳法院向其发出了司法建议,建议其:第一,充分认识出具错误《现金价值表》的过错责任,尽量弥补因过错而给投保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第二,制定专项解决方案,主动联系《现金价值表》有误的投保人,在解决渠道上为投保人提供便利,在费用开支上为投保人提供适当支持。第三,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以争取监管部门的支持,尽快拿出权威部门出具的、能够得到公众认可的《现金价值表》。

  据了解,朝阳法院司法建议得到保险公司的高度重视。公司已组织相关人员对建议内容进行了研究并指派相关人员对60余份保单逐一排查,对解决纠纷方案作出了重要部署:将指派专人,安排专项资金,主动上门更换错误《现金价值表》并做好对客户的解释、说服和道歉工作。制定不同的解决纠纷方案,对同意更换正确《现金价值表》的客户,双方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对不同意更换正确《现金价值表》并要求终止履行保险合同的客户,向客户宣讲,并参照法院的审理思路和判决结果,终止双方保险合同,给予客户适当的经济补偿。将该案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详细说明情况,并重新报备正确的现金价值表,力争尽快获得监管部门确认的、得到法律和公众认可的现金价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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