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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澳大利亚超级年金看中国企业年金发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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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稳过对澳大利亚超级年金制度的介绍,着重分析了适合中小企业的行业年金计划和集成信托计划。同时,对我国中小企业集合年金现状进行了分析,借鉴指出了我国中小企业集合年金计划可采用的模式:行业年金和集成信托计划。
  在企业年金市场上,中小企业由于规模相对较小,财力有限,职工人数少,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复杂,管理费率较高等因素,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性较低。数据显示,截至2006年,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创造了我国55%的GDP、60%的出口总额、40%的利润、45%的税收,提供了75%的就业机会的中小企业,建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还不到企业年金基金总额的1%。为此,业内学者提出众多中小企业可以建立集合年金计划,即多家企业作为计划发起人,建立一个统一的企业年金计划,由企业年金理事会或者选择受托人进行运行。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政府部门一直尚未出台中小企业集合年金计划的实施办法,如何开展中小企业集合年金计划一直没有确定的模式。本文试通过对澳大利亚超级年金计划的论述及我国中小企业集合年金现状的分析,以期对我国中小企业集合年金的发展有所借鉴。
 
  一、澳大利亚的超级年金计划
 
  澳大利亚的企业年金,称为超级年金(thesuperannuationfund),是澳大利亚三支柱养老金体系中的第二支柱,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超级年金计划的资金由雇主强制缴费,雇主和受益人享有税收优惠,缴费存入个人账户,连同投资收益一并形成超年金基金;超年金基金由澳证券与投资委员会批准的信托机构管理,信托机构再委托基金公司投资运营(信托机构与基金管理公司可为同一家机构),可投资国债、基金、房地产、本国股市和海外股市等;超年金领取额依个人账户积累额计算,可一次性领取,也可按月领取。
 
  澳大利亚的超级年金计划有以下几种类型。公司基金:由单个或几个雇主发起,参保人员仅限于该雇主的雇员;可以采取基金制或非基金制,可为确定给付模式或确定缴费模式。行业年金:由多个雇主发起,仅对特定的行业开放,多为确定缴费制,在超级年金基金资产中比重较小,适合于中小型企业。公共部门基金:向政府部门提供养老金,多为确定给付制,采用一次性给付和年金给付混合的方式。集成信托年金(又称零售基金):由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提供给公众和雇主,成员通过购买投资产品即可参加该基金,向自雇者和不愿建立自有超级年金基金的雇主提供。自我管理的超年金:主要为少于5人的公司建立,采取家庭式公司方式,家庭成员任托管人,不受行业监管的要求。
 
  由上所述,可以发现适合中小企业的企业年金计划有行业年金和集成信托年金:
 
  (一)行业年金
 
  行业年金通常在单一行业或相关行业中建立,参加各方必须通过集体协议,有标准的雇主发起人,不面向公众。近年来,行业年金开始放宽,中小企业及社会公众可以参加。据统计,截至2006年9月,澳大利亚有82种行业年金,资产为AUS$1620万,占市场份额的17.2%,2005年为16.0%。行业年金中最常见的为多行业年金,包含一系列相关的行业,如前澳大利亚退休基金(ARF)覆盖了纺织服装和制鞋业,但现在这种计划在不断减少。2006年7月,澳大利亚退休基金(ARF)与澳大利亚信托超年金(STA)合并成澳大利亚最大的多行业年金,这也是减少的原因之一。
 
  非公共的行业年金,要求受托人理事会有同样数目的雇主和雇员代表。各代表分别由雇主和雇员指定,而且不能是基金的成员。对于公共的行业年金,受托人必须拥有同样数目的雇主和雇员代表,有独立的受托人,遵从咨询委员会的政策决议等。同时,受托人要对购买适当的责任保险,以保障运营中的风险。
 
  (二)集成信托年金
 
  集成信托年金是金融机构基于盈利的目的向社会公众提供多种年金产品,由公众自主选择。截至2006年9月,澳大利亚有181种集成信托年金计划,管理资产为AUS$3060万,占市场份额的32.4%,是最大的市场占有者。
 
  对于集成信托年金,法律规定,当受托人理事会中有50多个成员来自同一计划发起人或者行业团体时,应建立政策委员会。政策委员会评判独立受托人的绩效,就一些热点问题进行指导。但是,受托的最终责任仍归属于独立受托人,政策委员会仅仅是一个咨询机构,不能限制受托人的责任。
 
  同时,集成信托年金提供一揽子服务,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为金融集团的分支机构。这就淡化了计划发起人在受托人理事会的地位。但同行业年金相比,集成信托托人有金融投资的专业经验,可提供更好的受托服务和投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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