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和月交,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为本条款的保险期间。
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
在本条款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3、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本公司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第七条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分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四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条款的保险期间,但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
第八条 减额交清的选择
在保险单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按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本条款继续有效。此项选择不适用于次标准体的保险合同。
第九条 可转换权益
在本条款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于本条款生效满二年后任一年的生效周年日将本条款转换为本公司当时认可的终身保险、两全保险或养老保险而无需核保,但其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本条款的保险金额,且被保险人年满四十五周岁的生效周年日以后不再享有此项权益。
转换后的新条款将于转换日开始生效,本公司将按本条款原核保等级、转换之日被保险人的年龄及新条款的费率计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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