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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学生一年定期寿险》保险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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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下文中关于保险责任的未尽事宜以《平安学生一年定期寿险条款》、《平安意外残疾附加条款》规定为准。

  保险责任:

  在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身故,保险人按平安学生一年定期寿险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平安意外残疾附加条款》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保险人给付各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当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每保险年度“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责任未尽事宜以《平安学生一年定期寿险条款》、《平安意外残疾附加条款》规定为准。

  除外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5)被保险人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但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不受此限;6)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9)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10)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理赔需知: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治疗结束后,请在10日内向保险人递交被保险人幼儿园在园或学校在校证明等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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